【以案说法】自然人代开大额发票以后……
鲍**(身份证号码 略)、柴**(身份证号码 略)、郝**(身份证号码略)、任*(身份证号码 略)、王*(身份证号码 略):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存在以前年度未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相关规定,限你于收到本通知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各税种相关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据此我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纳税申报事宜,逾期不更正申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因电话无法联系、收件地址不详等原因,《税务事项通知书》在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安源区税务局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上述个人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安源区税务局后埠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字(后埠)〔2024〕**号
鲍**:略
事由:您于2021/12/14在国家税务总局道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1张1500000元,受票单位为中咨和信技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咨询服务费;存在纳税人未依法自行办理劳务报酬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其他所得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请你在15日内开展自查,据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逾期未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萍乡市安源区税务局安源分局
2024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安源区税务局安源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源通字〔2024〕**号
柴**:略
事由:您于2021/11/10在国家税务总局东明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ZPDK07),代开发票5张2050000元,受票单位为济南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货物名称为咨询服务费;存在纳税人未依法自行办理劳务报酬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其他所得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请你在15日内开展自查,据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电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逾期未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萍乡市安源区税务局安源分局
2024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安源区税务局后埠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字(后埠)〔2024〕**号
任*:略
事由:您于 2021/9/16在国家税务总局微山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FPDK08),代开发票3张2000000元,受票单位为北京盛世泰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技术服务费;存在纳税人未依法自行办理劳务报酬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其他所得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请你在15日内开展自查,据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逾期未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萍乡市安源区税务局安源分局
2024年6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安源区税务局
华税点评
根据上述萍乡市安源区税务局发布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几个自然人在2021年度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但未作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发布通知,限其收到本通知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在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采取公告送达。
就我们观察,实践中,自然人代开发票事项涉及诸多税务风险,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要关注申请代开的自然人与发票接收单位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鉴于发票内容为咨询费、服务费等,如果双方有真实的业务,自然人除应保存好双方服务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外,还应保留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来证明业务开展的真实性,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出席会议记录、提交方案、咨询记录、差旅凭证等。如果没有真实业务,个人切不可因人情或蝇头小利,提供身份信息或直接给其他单位开具发票,这是税收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一旦事发,会令申请代开人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其次,在有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自然人应判断收入性质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再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判断在税务实践中存在分歧,一般来说经营所得有明确的成本支出,有持续性的经营、宣传活动,以期更好完成现有业务、获取未来更多业务。而劳务报酬所得依靠脑力或体力提供服务,一般只有收入没有成本、单独提供本次劳务而无其他经营性活动。因不同税务机关在所得认定上不统一,建议自然人携带合同及相应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协助确定。
再次,根据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相关自然人于收到本通知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即,如果上述自然人对公告不予理睬或没有关注到,到期未处理,将受到相应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期限内办理纳税事项。(转自: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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